发包方作为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,其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。而承包方则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。在这个过程中,承包方通过提供劳务、材料和管理等服务,实际上是在为发包方创造价值。因此,当承包方履行了施工义务后,就有权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报酬,这构成了债权的基础。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从表面上看,承包方似乎是主动提供服务的一方,但在法律关系上,这种服务是为了满足发包方的需求而进行的。因此,发包方因接受这些服务而成为受益者,从而成为债权人。同时,这也意味着发包方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,以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。
此外,施工合同中还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情况,例如分包商或供应商。在这种情况下,分包商或供应商也可以被视为债权人,因为他们同样提供了必要的服务或物资,并期待获得相应的对价。然而,这类情况属于次级债权关系,其核心仍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主合同关系。
综上所述,在施工合同中,就施工行为而言,债权人主要是发包方,这是因为其通过合同获得了所需的服务,并由此产生了支付相应费用的责任。这一原则不仅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,也体现了公平交易的精神。